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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可以選擇續簽和不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了也是如此,被派遣勞動者同樣可以選擇。如果選擇不續簽了,被派遣勞動者能否獲得補償呢?相關合同勞動法是怎么規定的?下面就跟我們重慶建筑勞務派遣一起來了解吧!
1、勞務派遣合同續簽年限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a、一旦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即具備《勞動合同法》十四條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三十九條和四十條一項、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資格,再續簽勞動合同時,有權要求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十四條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c、《勞動合同法》五十八條二款作了如下規定“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動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較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但對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規定,這就意味著既可以簽訂一年,也可以簽訂一年以上。
2、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了,如果不續簽能否獲得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外,依照本法四十四條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a、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b、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c、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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