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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解釋
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是指完好的消防應急播送體系,通常包含:操控和指示設備、聲頻功率放大器、傳聲器、揚聲器、播送分配設備、電源設備等部分。是在火災或意外事故產生時經過操控功率放大器和揚聲器進行應急播送的設備,它的主要功用是向現場人員通報火災產生,指揮并引導現場人員分散。
二、基本功用
1)為了便于運用者運用和操作,我國境內運用的消防應急播送設備的指示燈(器)、操作按鍵、調理旋鈕等的功用標注和顯示的信息均應選用中文。
2)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設置作業狀況、應急播送狀況和毛病狀況指示燈(器),在不同狀況下相應指示燈應點亮。
3)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能一起向一個或多個指定區域播送信息。
4)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具有播送監聽功用。
5)有的消防應急播送設備具有非應急播送功用,如在一些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合用的播送設備。當有應急播送發動信號時,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能主動中止非應急播送直接進入應急播送狀況。
6)當消防應急播送設備進行應急播送時,應經過顯示器或指示燈(器)等方式顯示當前處于應急播送狀況的播送分區。
7)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能分別經過手動和主動操控完成下述功用,且手動操作優先:①發動或中止應急播送;②挑選播送分區。
8)消防應急播送設備進入應急播送狀況后,應在3s內宣布播送信息,且聲頻功率放大器的輸出功率應不能被改動。
9)消防應急播送設備中任一揚聲器毛病不該影響其它揚聲器的應急播送功用。
10)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可以根據建筑物的結構及用途等實際運用情況,在投入運用前設置適合的應急播送信息。為確保信息源穩定、可靠,要求這些應急播送信息貯存在適合的存儲器中,不能貯存在光盤、磁帶等臨時性存儲設備中。
11)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能經過傳聲器進行應急播送并應主動對播送內容進行錄音,錄音時間不該少于30min。當運用傳聲器進行應急播送時,應主動中止其它信息播送、毛病聲信號和播送監聽;中止運用傳聲器進行應急播送后,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在3s內主動恢復到傳聲器播送前的狀況。
12)為確保消防應急播送信息清晰,聲頻功率放大器應滿意下述要求:①失真約束的有用頻率范圍為125Hz~6.3kHz;②總諧波失真不大于5%;③信噪比不小于70dB。
13)毛病報警功用。
14)自檢功用。
15)消防應急播送設備主電源應選用220V、50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應具有備用電源或備用電源接口;消防應急播送設備應可以完成主、備電源主動轉化,并有主、備電源作業狀況指示,主、備電源轉換不該影響設備的功用。
三、設計要求
1)民用建筑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該小于3W,其數量應能確保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部位到近一個揚聲器的直線間隔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近的揚聲器間隔不該大于12.5m。
2)在環境噪聲大的場所,如工業建筑內設置消防應急播送揚聲器時,考慮到背景噪聲大、環境情況復雜等因素,提出了聲壓級要求: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有用播映范圍內遠點的播映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3)客房內如設消防應急播送專用揚聲器,一般都裝于床頭柜后邊墻上,間隔客人很近,容量無需過大,新《火災主動報警體系設計標準》GB50116-2013中規則不宜小于1w。這一規則亦適用于與床頭操控柜內客房音響播送合用揚聲器時對其要求的小功率規則。
4)壁掛揚聲器的底邊距地上高度應大于2.2m。